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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本的福利待遇
日本的福利制度相当健全。从儿童福利到残疾人、老年人福利以及对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扶助、医疗扶助等各种制度应有尽有,而且根据社会的需求在不断的加强和完善。目前来说,基本做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。这是一个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。
儿童津贴
日本的孩子一出生就能得到儿童津贴,虽然各地有差异,但一般都是到小学毕业。学龄儿童若家庭收入低的化,可以申请就学支援生活扶助,由此学费的大部分可以得到补助。单亲家庭有儿童抚养津贴,残疾儿童有特别抚养津贴,残疾人还有残疾人津贴。收入低于基本生活水准的家庭可以享受生活保护,根据收入情况可利用高额医疗补助制度。还有年金制度、健康保险等。
医疗制度
1961,日本修改了运行35年的《健康保险法》,制定了全民必须参加《医疗保险法》,要求公平地向全体国民提供医疗服务,目前日本国民医疗保险覆盖率为99%。
医疗保险可分为2大类,一类被用者保险或称之“职工健康保险,”其中可分为共济组合保险,组合掌管保险、政府掌管保险,船员保险等占65.9%,另一类是国民健康保险,主要是农业人口,退休老人,自由职业者,其可分为市町村国保、组合国保2种,占34.1%。
医疗保险经费来源,个人按收入8%交纳,不足部分由国家及地方财政补贴,凡参加医疗保险均可报销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,大部分为80%至90%,自付10%至20%,家属可报销70%至80%,凡医疗费6.7万元/月以上(约4500人民币),超额部分实行全额报销。
养老保险
养老保险是1961年根据《国民年金法》建立的,一开始的保险对象是自营业者、农民、无业人员以及学生。1985年,日本政府修改《国民年金法》,规定1986年4月前各类雇员及其配偶都必须加入国民年金。这样,国民年金就成为全体国民共同参加的社会养老保险,被称为“基础年金”。
养老保险的保险者是政府,被保险者是20~60岁的自营业者(第一类被保险者)、厚生年金保险的被保险者(第二类被保险者)和厚生年金保险被保险者的20~60岁的配偶(第三类被保险者)。国民只要按规定缴纳保险费,到法定养老年龄(一开始是60岁,现为65岁)后,就可以领取老龄基础年金,其中残疾人可以领取残疾人年金,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年金。国民年金的保险费按月缴纳,2007年每月为14,140日元(约1000人民币)。
养老保险按月发放,全年给付额的计算公式如下:
养老保险金额=804 200日元(约5600人民币)´{(缴费月数+特殊减免缴费的月数/3)/480个月}
按上述计算公式,参加养老保险40年的人,在退休后每月可以领取最高金额为67 000日元(约4500人民币)。